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二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26196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云梦县,住孝感市孝南区**街**路**号**城**栋**单元**室。2010年1月20日因吸食毒品被云梦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0年3月10日因吸食毒品被云梦县公安局巡逻警察大队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送至湖北省狮子山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2年12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云梦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送至湖北省狮子山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5年6月18日因吸食毒品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车站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送至湖北省狮子山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执行。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15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在其所居住的孝感市**路**小区**期**栋**单元**室,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疑似毒品“冰毒”一袋给王某某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从王某某身上查获疑似毒品“冰毒”一袋(净重0.28克),从被告人潘某某的卧室中查获疑似毒品“冰毒”两袋(净重1.31克)。经襄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涉案毒品中均检出海洛因。
被告人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及尿样提取笔录、毒品入库登记单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扣押、提取、取样、称量笔录附照片;5、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莉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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