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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赌博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094号

被告人潘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325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案发前在东莞市**镇**村经营**百货店,户籍所在地广西兴安县**乡**村**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9日被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左右开始,被告人潘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本市**镇**村**区**巷**号**百货店内通过现场收受和微信收受的方式收受外围六合彩赌博投注,从中获利。潘某某收受赌博人员胡某某、向某某、郑某某娟等人投注,投注人数一共有12人左右,至今共收受外围六合彩金额共约84861元人民币,获利约1000元人民币。

被告人潘某某于2019年4月9日21时许在东莞市**镇**村**区**巷**号**百货店内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手机等物证,财付通账单等电子证据,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证人胡某某、向某某、郑某某娟的证言,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

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潘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锡银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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