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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赌博案)_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检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乡市,住宁乡市**镇**社区**组**号。因犯赌博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由宁乡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以来,被告人潘某某(绰号“乔某某”)找到秦某某(已判决)商定,由秦某某利用“地下六合彩”向参赌人员接单后报至被告人潘某某处,潘某某分给秦某某特码10%、平码5%作为利润。后秦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地下六合彩”发展了丁某某、蔡某某、姜某某作为下线,接受陈某甲、黎某某、卢某某、李某某、周某某、易某甲、喻某甲、袁某某、邹某甲、邹某乙、易某乙、陈某乙、喻某乙、欧某某、邹某丙、刘某某、谢某某、宋某某、陈某丙等人的投注。被告人潘某某与秦某某之间的赌资交易往来达10余万元。

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潘某某主动投案自首,主动退缴犯罪所得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黎某某、卢某某、李某某、周某某、易某甲、喻某甲、袁某某、邹某甲、邹某乙、易某乙、陈某乙、喻某乙、欧某某、邹某丙、刘某某、谢某某、宋某某、陈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潘某某、同案犯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笔录类证据: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但被告人潘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

2.被告人潘某某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潘某某犯赌博罪判处两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不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康莉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90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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