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潘某甲(曾用名“潘某乙”),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7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钟山县,农民,住广西钟山县**镇**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钟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9日被钟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钟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潘某甲到达其位于钟山县**镇**村路口的鱼塘时,看见潘某丙正在其鱼塘钓鱼;随后,潘某甲与潘某丙发生肢体冲突,继而相互推搡;在相互推搡过程中,潘某甲被潘某丙双手抱住后,潘某甲用力甩开潘某丙时,将潘某丙甩倒,潘某丙仰面倒地受伤后,潘某丙被送医救治无效死亡。经贺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潘某丙系跌倒后枕部着地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潘某丁、潘某戊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盘家斌
检察官助理:周昱铭
2020年8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潘某甲现羁押在钟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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