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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过失致人死亡罪案)_新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新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潘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3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住广东省韶关市新丰县**镇**村**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新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9日被新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13日,因涉嫌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罪,经本院批准并由新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丰县看守所。

本案由新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相关权利义务,被告人潘某某在理解和接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在广东省新丰县**镇**村**组一山路驾驶操作挖掘机修路时,因被告人潘某某驾驶的挖掘机与被害人朱某某驾驶的货车在会车让行过程中发生碰刮,两车无法分离。被告人潘某某便操作挖掘机想将两车分开,致使被害人朱某某受伤,被害人朱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1月18日死亡。经广东省新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朱某某系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友芳

2020年5月11日

附:

1.侦查卷宗贰册、光盘玖张、散件若干。

2.证据目录壹份。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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