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376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花园。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6年9月23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28日再次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份,被告人潘某某受山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雇佣到兰陵县**镇**村操作挖掘机,负责装卸该村拆迁的废渣。9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在该村刘全后被拆的房屋废墟上作业,在转动铲斗的过程中,将一高约一米的空心砖墙体及刘全后父亲刘某甲碰倒,空心砖将刘某甲砸伤,后刘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刘某甲系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证人刘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佳慧
检察官助理:赵涵
(院印)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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