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诉刑诉〔2019〕172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31977********,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汉阳区**坪**栋**单元**室。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2018年3月22日被麻城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8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麻城市公安局执行,2018年6月22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因证据不足,退回公安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潘某某在淘宝网分别注册了“盘兜仙仙”、“粉笔小冰”、“纤变美体XBMT”网店,向全国各地网民销售减肥胶囊,销售金额共计1997667.61元,(其中,已有被害人证实的销售金额为153741.54元)。2016年8月至2018年3月期间,潘某某在明知自己购进的减肥胶囊中含有“西布曲明”成分的情况下,仍予以销售,销售金额为485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杨某甲、严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朱某某、艾某某、杨某乙的陈述;4.黄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意见书、湖北三德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报告书、呼伦贝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6.电子数据;7.被告人潘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予以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销售明知掺入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月英
2019年5月22日
附:
1. 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 证人(鉴定人)名单;
3.案件材料和证据十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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