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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职务案)(公开版)_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榕检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21957********,苗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榕江县,住榕江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榕江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9日被榕江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榕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潘某某平时到榕江县**镇**村“**坡”做农活时,看到山坡上有人丢弃疑似楠木兜块,于是将其拾捡回家,堆放在位于榕江县**镇**村**组自家门口路边。2020年2月29日17时,徐某某与杨某某(均已判刑)一同驾车前往潘某某家做客,饭后,在潘某某家门口闲聊时,徐某某发现潘某某门口路边堆放有疑似楠木树兜木料,于是徐某某和杨某某共同商量,萌生出用楠木兜块打凳子的想法,因体谅潘某某从山坡上捡来疑似楠木兜块木料的不易,于是二人商量以徐某某先垫付现金900元的方式向潘某某购买疑似楠木兜块木料。之后徐某某从潘某某家旁边的小店购买得编织袋,徐某某与杨某某共同将疑似楠木兜块木料装入袋中并搬运上车欲拉到杨某某家存放,当二人驾车至榕江县城**疫情防控执勤卡点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榕江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被查获的疑似楠木兜块木料是樟科属闽楠(又称楠木)植物,属于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总数43根(块),本批次木材蓄积为1.114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国家有关珍贵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制度的规定,非法出售珍贵树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潘某某接到公安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榕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百灵

2020年8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随案移送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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