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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叙检公诉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消防从业人员,四川省叙永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乡**村**号,现住址同上。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河南省濮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叙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3日,被告人潘某某从淘宝网店“广佛高力五金城”以578元的价格购买了一个“宝马X南山牌”射钉枪。次日,潘某某又在淘宝网店“DIY精密钢管”以8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根合金钢管,在淘宝网店“迪卡龙品牌店”以47元的价格购买了一个红外线激光瞄准器。在通过快递收到上述配件后,潘某某按照网上的组装视频组装成一支可以发射钢珠的枪支。

河南省濮阳市公安局在侦办其他案件时,发现被告人潘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的犯罪事实。2019年10月15日,河南省濮阳县公安局民警对潘某某位于叙永县**乡**村**号的住宅进行搜查,当场查获经改装的射钉枪一支、枪支零部件两个、射钉枪子弹五十四发。经河南省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处罚情节,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其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玲

检察官助理:秦玉玲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叙永县**乡**村**号,联系电话1993858****

2.案卷材料叁册、光盘壹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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