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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五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524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浙江省龙泉市**镇**村**号,现住浙江省龙泉市**花园**栋**单元**室。因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10月9日被龙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本案,于2020年1月7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潘某某在未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为了经营采石,雇佣他人用挖机对其户位于安仁镇安源村(原丫叉丘村、叶山头村、梅坑村合并)和塔石街道枣山村(原枣槐岭村、山后村合并)交界处的“山大坑”山场进行林地开挖,清理山体表层浮土,致岩石裸露。经龙泉市天创林业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鉴定:该“山大坑”山场被擅自开挖林地面积共计达 10.6亩,林地性质为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属防护林),林地毁坏区域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林权证、卫星图像、龙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

2.证人叶某某、洪某某、潘某某、魏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龙泉市天创林业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龙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季土元

检察官助理:吴家根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告知书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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