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潘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011965********,汉族,高中,驻马店市**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投资一部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路**号**号楼**号,现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8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9日已告知集资参与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集资参与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院于2019年5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6月以来,位于驻马店市驿城区置地大道中段的驻马店市**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法人代表:张某甲)以高息揽储的方式,非法吸收不特定群众存款,2015年6月,**投资公司资金链断裂,不能兑付群众的本金和利息,现报案存款人二百多人,涉案金额5000余万元。
被告人潘某某任**投资公司业务一部经理,负责该部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根据驻马店正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关于**投资公司业务经理潘某某及团队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鉴证报告(驻正泰会鉴字(2019)第044号)意见及补充说明:**投资公司业务一部经理潘某某及其团队名下的62名存款人累计申报存款136笔,申报存款本金12,823,000.00元,已还本金2,800.00元,已得利息1,915,765.00元,申报损失10,904,435.00元。其中潘某某个人介绍的11名存款人累计申报存款20笔,申报存款本金3,300,000.00元,已还本金0元,已得利息531,460.00元,申报损失2,768,5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集资参与人刘某某、郝某某、崔某某、宋某某等人陈述;3.证人张某乙、张某丙、杨某某、袁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本案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及补充说明;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两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卓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在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壹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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