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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泗洪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90********,汉族,专科毕业,系江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甲营业部负责人,住南京市浦口区****街区****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泗洪县********号)。被告人潘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年3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9被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2日、11月15日退回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9月30日、12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18日、10月31日、2020年1月1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15日,王某某(已逮捕,另案处理)为非法集资在南京市秦淮区**东路****室注册成立了江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后陆续设立*甲*乙*丙等营业部。2017年5月,被告人潘某某担任*甲营业部负责人,按照王某某和李某某(已逮捕,另案处理)的安排,组织该营业部业务员以多种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募集资金并承诺返还固定利息。2017年5月至2018年5月,江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甲营业部在被告人潘某某组织下向谢某某、张某某、余某某等100 余名公众非法吸收资金1000余万元。

2019年3月13日,被告人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交易明细、投资发展协议、收款收据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李某某、崔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4.江苏瑞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和王某某等人共同实施故意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青果

     2020年1月20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六册、审计报告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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