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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公诉科字刑诉〔2020〕441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01196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住阿克苏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9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阿克苏市看守所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20日,李某某注册成立了阿克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担任公司法人,公司股东兼监事长张某某,公司股东兼总经理被告人潘某某,公司股东兼业务经理郭某某,张某某任公司会计,王某某、陈某某任出纳。公司成立后并未按照工商局核定的经营项目开展活动,也无权办理存款业务,而是大肆招收招聘业务员周某某、耿某某、郑某某、陈某某、吴某某、詹某某、姚某某、陈某某、王某某、 郭某某、吴某某以月息2.5高额利息为诱饵,获取非法利益。经司法会计鉴定,阿克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吸收存款金额为39950436.50元,造成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28935549.00元,涉及集资参与人215人。

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世举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阿克苏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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