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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嵊检二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31950********,汉族,文盲,务农,住嵊州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4日被嵊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嵊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潘某某于1990年左右从他人处购买一支土枪用于狩猎,政府禁枪后其将该土枪藏于嵊州市**镇**村**号家中。2020年3月4日,嵊州市公安局在上述地点将该土枪查获。经鉴定,该土枪属于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该枪支现暂扣于嵊州市公安局治安大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扣押清单、现场搜查照片等书证;

2.证人应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潘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嵊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科进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住嵊州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396750****;

2.移送公安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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