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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7321984********水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三都县)人,家住三都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1日被三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三都县人民检察院决定,2020年12月3日取保候审,现在家。

  值班律师:莫东虎,贵州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三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下午,被告人潘某某携带电鱼机到三都县**镇**段进行捕捞,16时许被三都县公安局中和派出所民警查获,民警经对被告人潘某某非法捕捞的鱼类1.75千克,共计32尾及电鱼机进行扣押并送检,经三都县农业农村局依法认定:被告人潘某某使用的捕捞工具为充电式电鱼机,鱼类为天然野生鱼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扣押的电鱼机、野生鱼类照片。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说明等书证。

3、被告人的供述。

4、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荔波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潘政展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某武取保候审,现在家,联系电1870854****。

 2、案件卷宗贰册,公诉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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