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71********,汉族,小学肄业,农民,群众,住河南省正阳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为保护渔业资源,促进水域生态文明建设,正阳县农业农村局发布通告,规定禁渔时间为2020年3月1日零时起至6月30日24时止,禁渔区域为全县辖区内所有自然水域和淮河、汝河、大中小水库。2020年4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潘某某在禁渔期内,在正阳县**乡**村**禁渔区域,采用电击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物证;
3. 视听资料;
4. 证人潘某甲的证言;
5. 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舒心亮
检察官助理:杨娟娟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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