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0〕1923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至2020年7月24日,被告人潘某某在明知是禁渔期的情况下,持续在平阳县鳌江镇墨城围垦区南首堤坝滩涂外的海域使用“地笼网”非法捕捞水产品。2020年7月24日16时25分许,被告人潘某某在捕捞现场被公安民警抓获,现场查获“地笼网”21个,鱼、虾等渔获物0.61斤。经鉴定,涉案网具为地笼网,系禁用渔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地笼网21个,鱼、虾等渔获物;

2.书证:户籍信息、扣押清单、情况说明、《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O2O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2018年浙江省海洋休渔禁渔的通告》、《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电脉冲、地笼网、帆张网、多层囊网拖网使用问题的通告》、抓获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渔具鉴定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保护水产品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佐哨

检察官助理:李易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