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潘某某,女,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321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暂住张家港市**镇**村**幢**室(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怀远县**乡**村**组**号)。被告人潘某某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月26日经该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潘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9年1月,被告人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张家港市**镇**街**珠宝饰品店内,通过微信向他人购买象牙制品后出售。2019年1月25日,张家港市公安局民警在张家港市**镇**街**珠宝饰品店查获象牙制品23件,共计82.4克。
被告人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潘某某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象牙圈、珠子等物(照片);
2.书证:微信聊天记录、账本等;
3.证人庞某某、汪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张家港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称重笔录等;
6.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付申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在其暂住处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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