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简易)
彝检一部刑诉〔2019〕135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住彝良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6月5日被彝良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7月1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彝良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5日,被告人潘某某和袁某某(在逃)在彝良县**镇**村**垭口刘某某家湾湾梁梁处将现场发现的一个已经滑脱了的尼龙绳套子重新安装好后欲猎捕野鸡食用。 次日,二人到该处将猎捕到的野鸡予以宰杀后带回家中食用。经鉴定:二人猎捕、杀害的野鸡系鸡形目雉科锦鸡属白腹锦鸡,经济价值为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白腹锦鸡羽毛,尼龙绳套子;2.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等;3.证人潘某甲、潘某乙、王某某、潘某丙、吴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白腹锦鸡1只,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具坦白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彝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庆
(院印)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被羁押于彝良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3册,共计172页,量刑建议书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赃证物品清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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