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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案)(公开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潘某某,女,197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11970********,汉族,文盲务农,住民权县****村委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5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年3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潘某某以食用为目的,在民权县**镇**村委家中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1270株。案发后,所种罂粟已被民权县公安局依法铲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潘某某供述与辩解;2.证人梁某甲、梁某乙、王某某等证言:3. 被告人潘某某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破案经过等书证;4.被扣押罂粟苗物证;5.民权县公安局现场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故意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国杰

二0二0十二

附:

1.被告人潘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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