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潘**,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41975********,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住**乡**村委会黄家小寨31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罗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4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被告人潘**在罗平县**乡**村委会****村****(地名)其家菜地内种植毒品原植物,至2020年2月23日12时许被罗平县公安局钟山派出所民警查获,经过清点共656株。经曲靖市农业农村局鉴定,认定为毒品原植物鸦片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殷**证言;3、被告人潘**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清点笔录、抽样笔录、销毁笔录等侦查笔录;5、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656株,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家永
(院印)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被罗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处所在罗平县**乡**村委会******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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