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二部刑诉〔2020〕585号
被告人潘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浙江省玉环市**街道**路**号**室。因本案于2019年4月23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再次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庄慧杰(浙江法校玉环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潘某某在玉环市坎门街道等地接受多名赌博人员“六合彩”投注共计人民币约26万元,并报给上家赚取返点约4000元,其中接受下家庄某某投注约19万元、丁某某约4万元、陈某某约1万元、郑某某约1万元、项某某约5000元、周某某约5000元。
2019年4月22日,被告人潘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到案,但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潘某某已退赃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六查一联系说明、银行明细、现金交款单;
2.证人李某某、梁某某、吴某某、庄某某、丁某某、陈某某、郑某某、项某某、周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六合彩”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环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敏玲
检察官助理 张丹芳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电子卷宗共488页、纸质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4.赃款人民币4000元暂存于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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