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二部刑诉〔2020〕330号
被告人潘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74********,汉族,文盲,打工,家住浙江省玉环市**街道**巷**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潘某某在本市**街道从事“六合彩”赌博开票活动,接受下家“六合彩”投注48万余元(人民币,下同)并转投至上家,赚取返点1万元。其中,接受庄某甲投注20万余元、接受黄某某投注13万余元、接受卓某某投注8万余元、接受蔡某某投注4万余元、接受曾某某投注3万余元。
2019年5月28日,被告人潘某某到玉环市公安局投案,但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潘某某已退缴赃款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全国常住人口信息、人员电子档案、银行交易明细、现金交款单、刑事判决书、起诉书、六查一联系的情况说明等;
2.证人庄某乙、丁某某、曹某某、庄某甲、蔡某某、卓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银行电子账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未经国家批准,擅自销售彩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主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其主动投案,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玉芬
检察官助理:蔡怡慧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4册,光盘1张,补充材料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4.被告人潘某某退赃款1万元暂存于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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