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新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间,被告人潘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汽油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多次从新丰县**镇加油站购进汽油共40327.54L,然后在其位于新丰县**镇**村旁**商店内进行销售,至2019年11月27日被查获,剩余的汽油1142L未销售出去,销售总额达25万余元,非法盈利达3万余元。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潘某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普通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出售汽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雨兰
附:
1.侦查卷宗贰册、证据目录壹份。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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