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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非法行医案)_贵州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怀检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7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某某,住贵州省仁某某**镇**村**房**组**号,因涉嫌非法行医罪,经仁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行医罪,经仁某某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29日决定,被仁某某公安局于同日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潘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仁某某卫生健康局在开展打击无证行医活动中在仁某某**镇**药店内,查获被告人潘某某为谢某某开展针灸治疗,且潘某某不能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等相关证书,另查明;2017年9月5日,潘某某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为患者开展针灸治疗活动被仁某某卫生健康局罚款1000元并责令立即停止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后于2019年6月10日潘某某又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为患者开展针灸治疗活动再次被仁某某卫生健康局予以没收医疗器械,并处以1000元罚款,同时责令立即停止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被告人于2020年6月17日被仁某某公安局传唤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查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案件移送函、行政处罚资料、前科查询、现场查获照片、查询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罗某某、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指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在未取得相关医疗职业资格证书情况下为患者开展针灸治疗活动,被仁某某卫生健康局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后仍继续开展治疗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构成非法行医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仁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袁云禄

检察官助理 陈  旭


2020年7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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