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辩护人梁安会,海南浩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底,海南**矿山联合公司转让位于万宁市东澳镇岛光管区水桥村民小组岛光坡地段一块国有工业用地给被告人潘某某,面积为5587平方米,折合8.38亩,土地证号:万国用[1999]字第012****号,实用测量面积为5379.8平方米,约折合8.07亩。经鉴定,土地评估总值人民币275.98。
2015年,被告人潘某某在未办理任何土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为谋取利益,以土地入股的方式将该块地交给万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用于房地产开发,双方约定**公司给予潘某某28%的收益。2015年开始至2019年案发,**公司在该地块上开发了1栋12间铺面5层高的楼盘,及2栋11层高的楼盘。2016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潘某某从**公司陆续获取人民币347.5万元的收益。
2019年5月24日,民警在万宁市**镇**村委会**村依法传唤潘某某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土地估价报告;
5.现场勘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为牟取利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批准,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非法获利人民币71.52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朱深云
书 记 员:熊彬娜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羁押于万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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