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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19〕99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镇,住彝良县**镇**村**组**号**号,因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永平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2日被永平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其他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2日,犯罪嫌疑人潘某某为牟取经济利益,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驾驶自己的云******号黑色本田雅阁轿车,从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帮一个名为“阿财”的男子非法运输4件疑似黑熊制品(2件疑似亚洲黑熊熊掌、2件疑似亚洲黑熊肉块)至昆明市,途径大保高速公路平坡收费站不到2公里处被永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经鉴定,涉案的4件疑似黑熊制品的物种为食肉目熊科熊属黑熊,黑熊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一,经济价值为1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并扣押的4件黑熊制品(2件亚洲黑熊熊掌、2件亚洲黑熊肉块);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樊某某、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7.电子数据:现场查获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运输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运输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炳新

2019年7月26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现羁押于永平县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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