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刑诉〔2019〕373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81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乡**村**组**号,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栋**单元**室、安徽省亳州市经济开发区**社区**号。因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直属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直属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直属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退回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直属一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5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8月,被告人潘某甲与陆某某(另案处理)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5月25日至5月31日被告人潘某甲转账给陆某某人民币481000元购买穿山甲甲片。5月29日、30日,陆某某先后2次通过南宁市江南区大沙田中通快递将穿山甲甲片邮寄给化名张帅的潘某甲加工出售。
2、2018年7月18日、21日,被告人潘某甲收取陆某某邮寄的穿山甲甲片,并根据陆某某的要求加工穿山甲甲片后化名潘某乙,从安徽亳州寄回南宁给化名陆肖的陆某某销售。2018年8月2日,南宁市**263房的住处进行搜查,查获上述穿山甲制品。经鉴定上述穿山甲制品案发时价值人民币27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陆某某、黄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非法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陶翰晟
2019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潘某甲现羁押于南宁市隆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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