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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_  筠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筠连县人民检察院 

 诉 书

筠检刑诉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潘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2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住筠连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筠连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3日被筠连县森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筠连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9日、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6月28日,被告人潘某某与龚某某(已判)合伙以29980元的价格购买张某某的两株桢楠后,在未办理相关采伐手续的情况下,二人雇请了徐某某、黄某某等人使用手拉锯将两株桢楠采伐。经检尺测算,被伐桢楠折合立木蓄积7.465立方米。

被告人潘云伟于2019年10月4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检尺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与他人合伙,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两株,立木蓄积7.465立方米,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筠连县人民法院 


    :李旭东

检察官助理:黄  

2020年4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筠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散件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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