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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某)(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潘某某,女,*******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032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住安徽省蒙城县岳坊镇****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3日至2019年6月15日间,被告人潘某某多次用自己手机登陆陈某支付宝账号,盗用陈某支付宝的余额、花呗共计人民币2753.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笔录:蒙城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润松

检察官助理:李子俊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安徽省蒙城县岳坊镇**村**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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