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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甲、周某甲赌博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刑诉〔2021〕390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51992********,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在**镇**路**弄**号。2020年10月2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9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2月3日经本院以赌博罪批准并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5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号。2020年10月2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9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2月3日经本院以赌博罪不批准逮捕并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周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1年1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潘某甲、周某甲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10月期间,被告人周某甲从网络平台获取赌博账号及密码后将上述账号及密码交给被告人潘某甲,被告人潘某甲接受夏某某、周某乙、倪某某、唐某某、叶某某等人的投注,组织他人进行网络赌球活动,被告人周某甲帮助被告人潘某甲进行资金充值及提取。被告人潘某甲按照码量的千分之六进行获利。期间,被告人潘某甲接受投注金额累计人民币50余万元,获利1万余元。

2020年10月27日,被告人潘某甲、周某甲因重大犯罪嫌疑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潘某乙、夏某某、周某乙、倪某某、唐某某等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潘某甲接受其等人投注进行网络赌球的事实。

2.证人康某某的证言、微信聊天截图证实,叶某某投注的事实。

3.赌博网站截图、投注数额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清点记录等证实,被告人潘某甲接受投注的数额。

4.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参赌人员被行政处罚的事实。

5.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从被告人周某甲、潘某甲处扣押手机的事实。

6.案发经过表格证实,本案的案发及两名被告人的到案情况。

7.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两名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

8.被告人潘某甲、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证实,其2人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周某甲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周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甲、周某甲能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潘某甲、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井翠翠

检察官助理沈依一

2021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潘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被告人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联系电话:1500041**** 

2.侦查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各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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