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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甲、张某甲诈骗案)_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潘某甲(绰号“潘某乙”),女,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4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玉山县******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玉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琳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3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玉山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玉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9日退回玉环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玉环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潘某甲、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潘某甲、张某甲在陈某甲、刘某某、杨某甲(均已判)的策划、指挥和管理下,伙同叶某某(已判)在江西省玉山县**镇**水果批发市场附近的一幢房子里,使用叶某某事先定位好的微信号,通过微信号“附近的人”的功能添加定位点陌生男子的微信,向不特定的陌生男子被害人发送招嫖广告,以提供性服务要先微信转账定金、保证金、押金等费用诱骗被害人转钱,收款后即中断与被害人的联系。诈骗得来的钱通过转账流入到杨某甲提供、使用的微信账号和银行卡账户中,再由杨某甲等人将骗来的钱取出现金后进行分赃。被告人潘某甲和张某甲合计分得赃款人民币1.4万余元。经查,有17名被害人被被告人一伙骗走共计人民币41431元,具体如下:

1、被害人陈某乙于2018年11月16日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镇被该团伙以微信招嫖的方式诈骗1200元人民币。

2、被害人崔某某于2019年1月17日在杭州市余杭区**酒店被该团伙以微信招嫖的方式诈骗1800元人民币。

3、被害人王某甲于2019年1月26日在安徽省阜阳市东阳**员工宿舍被该团伙以微信招嫖的方式诈骗2398元人民币。

4、被害人赵某某于2019年2月2日在浙江省湖州市**镇**宾馆被该团伙以微信招嫖的方式诈骗2976元人民币。

5、被害人李某甲于2019年2月3日在安徽省亳州市经济开发区**家园小区被该团伙以微信招嫖的方式诈骗1888元人民币。

6、被害人杨某甲于2019年2月3日在安徽省阜阳市**酒店被该团伙以微信招嫖的方式诈骗1600元人民币。

7、被害人张某乙于2019年2月4日在玉环市**街道**酒店被该团伙以微信招嫖的方式诈骗2976元。

8、被害人黄某某于2019年2月4日在玉环市**街道**宾馆被该团伙以微信招嫖的方式诈骗2176元人民币。

9、被害人曾某某于2019年2月5日在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花园被该团伙以微信招嫖的方式诈骗2176元人民币。

10、被害人吴某某于2019年2月12日在玉环市**商务宾馆被该团伙以微信招嫖的方式诈骗2976元人民币。

11、被害人陈某丙于2019年2月12日在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路被该团伙以微信招嫖的方式诈骗2976元。

12、被害人李某乙于2019年2月24日在玉环市**宾馆被该团伙以微信招嫖的方式诈骗1900元人民币。

13、被害人陈某丁于2019年2月25日在玉环市**街道被该团伙以微信招嫖的方式诈骗2398元人民币。

14、被害人祝某某于2019年3月8日在玉环市**街道**小区被该团伙以微信招嫖的方式诈骗1599元人民币。

15、被害人郑某某于2019年3月14日在广东省东莞市**镇被该团伙以微信招嫖的方式诈骗2599元人民币。

16、被害人陈某戊于2019年3月20日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酒店被该团伙以微信招嫖的方式诈骗3397元人民币。

17、被害人王某乙于2019年3月23日在安徽省蚌埠市蚌三区**酒店被该团伙以微信招嫖的方式诈骗4396元人民币。

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潘某甲在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街道**超市被公安民警抓获。2019年12月7日,被告人张某甲在江西省玉山县**镇**号**楼一出租屋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正面免冠照片、六查一联系的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资金流水情况说明、公安部电信案件侦办平台账户查询详情、支付账户查询结果、银行卡开户信息及交易流水、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己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某乙、崔某某、王某甲、赵某某、李某甲、杨某甲、张某乙、黄某某、曾某某、吴某某、陈某丙、李某乙、陈某丁、祝某某、郑某某、陈某戊、王某乙的陈述;

4.犯罪嫌疑人潘某甲、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刘某某、陈某甲、杨某甲、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辨认、扣押笔录、照片;

6. 视听资料: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骗取不特定多数人的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潘某甲、张某甲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甲、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环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雅峰

检察官助理:陈佳慧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甲、张某甲现羁押于玉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10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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