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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甲、张某甲非法经营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1074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道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镇**村**里**路**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张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晚,被告人潘某甲接受潘某乙(另案处理)的委托,驾驶粤BX9****长安汽车载运卷烟一批自汕头市出发,欲运往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交予被告人张某甲。

2019年12月27日凌晨4时许,潘某甲驾车送货至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路**大厦停车场,张某甲亦驾驶粤NC9****长安汽车(套牌)至该处,二人在交接卷烟时,被当场抓获。执法人员现场在粤BX9****长安汽车上缴获尚未交付的卷烟共计700条,在粤NC9****长安汽车上现场缴获已经交付的卷烟375条。

经鉴别,以上卷烟均为假冒伪劣的卷烟。

经鉴定,粤BX9****长安汽车上700条卷烟的价格为人民币76000元;粤NC9****长安汽车上375条卷烟的价格为人民币55000元。经查:潘某甲、张某甲均未取得烟草经营许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手机若干、作案车辆两部、假烟若干等;2.书证: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潘某甲、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张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为他人运输烟草制品,两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涵睿

(院印)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潘某甲、张某甲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随案移送。

4.《量刑建议书》捌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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