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公诉刑诉〔2020〕Z103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2195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开阳县**镇**村**组,住贵州省开阳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6月1日被开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1日被开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被开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并于同日由开阳县公安局执行。现在家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2195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开阳县**镇**村**组,住贵州省开阳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6月1日被开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被开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并于同日由开阳县公安局执行。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开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杨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1日5时许,被告人潘某甲、杨某某在开阳县花梨镇新山村岩脚组的河里(小地名叫“龙井”,属构皮滩库区-开阳库区),采取水下安装抬网、灯光诱捕的方式非法捕鱼。被告人潘某甲负责捕鱼工具的准备及安装、划木船到河中将抬网中的渔获物用网兜舀起,被告人杨某某负责在岸边使用摇机协助将抬网摇出水面。后被开阳县公安局花梨派出所民警当场发现,现场查获被告人潘某甲、杨某某用于捕鱼的工具一套,非法捕捞的餐条(俗称“白条鱼”)共计42斤。当日17时许,被告人潘某甲到开阳县公安局花梨派出所投案自首。
同时查明,被告人潘某甲、杨某某非法捕鱼的时间系开阳县2019年禁渔期(2019年3月1日0时至2019年6月30日24时),非法捕鱼的水域属于长江流域大水面。二被告人用于捕鱼的抬网经开阳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现场测量网目尺寸为1厘米,小于贵州省规定的5厘米,二人采用的灯光诱捕为贵州省农业厅明文禁止在天然水域使用的渔具。
另查明,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潘某甲、杨某某主动购买11000尾鱼苗,在开阳县公安局民警及开阳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将所购鱼苗投放在开阳县花梨镇清江村构皮滩库区-开阳库区洛旺河天然水域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抬网1张、摇机2个、电线2000米、灯泡1个;2.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归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关于潘某甲到派出所接受处理的说明,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清单,证明,开阳县农业农村局关于潘某甲、杨某某使用抬网非法捕捞网目尺寸测量鉴定意见,贵州省农业厅关于公布《贵州省天然水域野生鱼类采捕标准》和《贵州省天然水域捕捞作业最小网目尺寸及禁止使用的渔具渔法》的通知(黔农发〔2007〕77号),潘光强与杨某某非法捕捞使用工具及现场指认图片,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开阳县花梨镇农业服务中心关于2019年禁渔宣传的情况说明及相关宣传照片,关于开阳县境内水域未划定禁渔区的情况说明,关于潘某甲、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数量、种类的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潘某丙、潘某丁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潘某甲、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讯问录音录像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杨某某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甲、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潘某甲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甲积极准备作案工具,且在非法捕捞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某某在非法捕捞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罗永梅
检察官助理 卢志云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潘某甲、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潘某甲联系电话:1898556****;杨某某联系电话:15180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散件8页,光碟5碟。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作案工具抬网1张、电线2000米现暂存于开阳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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