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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甲、杨某甲等故意伤害案)_锦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锦检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杨某甲,绰号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81994********,侗族,高中肄业,无业,贵州省锦屏县人,住锦屏县**镇**村**组。2020年1月22日,因故意伤害他人被锦屏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6日被锦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12日被锦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黎平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93**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81993********,侗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锦屏县人,住贵州省锦屏县**镇**村**组。2020年1月22日,因故意伤害他人被锦屏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6日被锦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12日被锦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台江县看守所。 

被告人潘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81991********,苗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锦屏县人,住锦屏县**镇**村**组。2020年1月22日,因故意伤害他人被锦屏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4日被锦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患有严重肺部疾病于2020年2月5日被锦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16日被锦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锦屏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乙,曾用名杨某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81993********,汉族,初中肄业,无业,贵州省锦屏县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锦屏县**镇**村**组,现住锦屏县**镇**社区**单元**室。2020年1月22日,因故意伤害他人被锦屏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4日被锦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12日被锦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天柱县看守所。

本案由锦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杨某甲、潘某甲、杨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四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甲、王某甲、潘某甲、杨某乙受他人邀约来到锦屏县敦寨镇万福麟KTV555号包房唱歌。其间,被告人杨某乙外出接一女性朋友。被告人王某甲、杨某甲、潘某甲邀约被害人冯某某喝酒,冯某某因不胜酒力予以拒绝,并将一瓶啤酒摔砸在桌子上,酒水洒出来溅到王某甲、杨某甲、潘某甲身上继而引发纠纷。被告人王某甲随即与被害人冯某某扭打在一起,被告人杨某甲、潘某甲见状一起对被害人冯某某进行殴打,后四人被他人劝开。20时37分,被害人冯某某因不满被打在包房外推门谩骂,被告人杨某甲、王某甲、潘某甲三人见状再次在包房外的过道上对冯某某进行殴打,后被KTV工作人员劝开,后冯某某被KTV工作人员带至大厅劝解。20时40分,被告人杨某甲、王某甲、潘某甲三人再次从包房内冲出来对冯某某进行殴打,杨某乙此时来到大厅,随即参与对冯某某进行殴打,用脚连续踢踹被害人冯某某的腹部三次。案发后,冯某某被送往锦屏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胃网膜破裂出血、右肺挫伤、腹腔大量积血、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2020年2月3日,锦屏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冯某某的伤情进行鉴定:意见为冯某某腹部钝器伤并腹腔积血,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其腹部手术切口致皮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其右侧面部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其右侧耳后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于案发当日21时许在万福麟酒店外被侦查人员口头传唤至锦屏县公安局敦寨镇派出所,被告人潘某甲、王某甲系被侦查人员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0年6月14日,被告人杨某甲、王某甲、潘某甲、杨某乙家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9万元,被害人冯某某出具书面谅解书表示对四名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的正面免冠照片、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逮捕证、住院病历、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谅解书等相关书证;2、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杨某甲、王某甲、潘某甲、杨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证人向某某、王某丙、刘某甲、罗某甲、曾某某、罗某乙、杨某丁、姚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言;5、伤情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频资料: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乙、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王某甲、潘某甲、杨某乙无视国家法律,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重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四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四人相互配合、相互协作,作用相当,均为主犯。被告人杨某乙、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潘某甲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 雪

                              检察官助理 吴 娟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黎平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乙现羁押于天柱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台江县看守所,被告人潘某甲现羁押于锦屏县看守;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2份;

4.起诉意见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举证质证提纲、证人名单各一份;

5.被害人冯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侗族,无业,住锦屏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858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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