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宁检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潘某甲,曾用名潘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X,布依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住镇宁自治县**乡**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8日被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三个月,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于2013年1月28日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在服刑期间,再次发现漏罪,于2014年1月14日被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2017年7月14日被裁定假释。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镇宁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镇宁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X,布依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自治县,住镇宁自治县**乡**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镇宁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镇宁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布依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住镇宁自治县**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镇宁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镇宁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4,布依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住镇宁自治县**乡**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镇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被镇宁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7,布依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住镇宁自治县**乡**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镇宁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镇宁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4,布依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住镇宁自治县**乡**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镇宁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镇宁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镇宁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梁某某、陈某某、黄某某、吴某甲、吴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9月8日至2020年10月8日)。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8月25日至2020年9月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中旬以来,被告人潘某甲、梁某某在镇宁自治县**乡**村**组的山坡上开设野外流动赌场招揽赌客以“弹宝”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抽头的方式为下注100到200元抽取10元,并以每增加赌资两百元多抽取10元的方式递增)渔利。之后潘某甲、梁某某为扩大赌场规模,将赌场移至**乡**村附近山头上,并邀约陈某某加入该赌场。2020年4月10日,为了赌场的安全,潘某甲、梁某某、陈某某停止了在**村的野外赌场。为了赌场的继续运作,潘某甲与吴某甲、吴某乙及黄某某相互邀约,将该赌场从**乡**村转移到**乡**村**组等附近山头。后被告人梁某某、陈某某因赌场庄家过多,退出该赌场。赌场开设期间,潘某甲、陈某某负责弹宝,梁某某负责维护赌场秩序,黄某某负责运送赌具和负责杀赔,吴某甲负责接送赌客、安排放哨人员及运送赌具,吴某乙负责收水钱和杀赔工作。每天参与赌博者多时达到四、五十人,共抽头渔利人民币30000余元,各被告人获利1000余元至2000元不等。2020年4月18日,潘某甲、梁某某等六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赌资人民币582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贵州省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犯罪档案资料、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银行流水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黄某甲、黄某乙、黄丙、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潘某甲、梁某某、陈某某、黄某某、吴某乙、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刑事案件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梁某某、黄某某、陈某某、吴某甲、吴某乙以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六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全红
检察官助理:吴 勇
2020年1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潘某甲、梁某某、陈某某、黄某某、吴某甲、吴某乙现羁押于镇宁自治县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9册、光盘1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量刑建议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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