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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甲、洪某某寻衅滋事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一部刑诉〔2020〕1010号

被告人泮某甲,曾用名泮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021983********,汉族,大专文化,椒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股东,住台州市椒江区**小区**号楼**单元**。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洪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82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现住台州市路桥区**街道**小区**幢**室。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0年2月22日刑满释放;因交通肇事逃逸及无证驾驶,于2012年10月23日被行政拘留20日;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令和支付令,于2016年2月24日被司法拘留15日。因本案,于2020年1月1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泮某甲、洪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3日晚,被告人泮某甲、洪某某与魏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一起到台州市椒江区岩屿路**餐饮店吃夜宵。因看见被害人徐某某与张某某(另案处理)在店门口发生争吵,泮某甲就冲上去对徐某某拳打脚踢,洪某某与魏某某见状也冲上去对徐某某拳打脚踢。经鉴定,徐某某的伤势已达轻伤二级程度。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泮某甲在台州市椒江区**汽修服务中心被抓获归案。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洪某某在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被抓获归案。到案后,泮某甲赔偿被害人徐某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现场照片、伤势照片、病历复印件、谅解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拘留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金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周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泮某甲、洪某某及同案张某某、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泮某甲、洪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后果,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泮某甲、洪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阮璐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泮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5869****;被告人洪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6861****;

2.侦查电子卷宗光盘1张(4册)、检察卷1册;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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