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潘某甲,曾用名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01986********,苗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台江县,住台江县**乡**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台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经台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6日被台江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潘某乙,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01988********,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台江县,住台江县**乡**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台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经台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6日被台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台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时14时许,台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报警,在**乡**村发生一起交通刮擦事故。台江县公安局交通大队立即指派辅警欧某某、蒋某某赶往现场处置。当日15时许,欧某某、蒋某某赶到现场对杨某与李某某双方车辆发生刮擦进行处理,在处理过程中,因李某某不配合交警执法,未按照交警要求出示驾驶证件,李某某的朋友潘某甲、潘某乙等人围在欧某某身边,妨碍欧某某正常执法,在欧某某依法警告无关人员离开后,潘某甲、潘某乙等人不听交警警告,与欧某某发生争执、推搡,争执中,潘某甲用手从欧某某身后抱住欧某某的脸部往后拉,将欧某某拉退几步。随后,潘某乙用手从欧某某身后锁住欧某某的颈部往后拉,将欧某某拉退几步,后逃离现场。欧某某发现潘某乙逃离后,欧某某便上前追赶,被潘某丙、潘某丁、罗某某、余某某进行阻拦,造成现场混乱,群众聚集围观,交通严重拥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欧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3、执法视频;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潘某甲、潘某乙明知人民警察正在依法执行职务,以暴力手段进行阻碍,其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潘某甲、潘某乙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从重处罚;二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宏文
检察官助理 杨 毫
2020年1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现羁押场于台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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