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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甲、潘某乙寻衅滋事案)_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性,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9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11月6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潘某乙,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6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6日0时许,被害人黄某甲、黄某乙与朋友梁某某、叶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等人在湛江市麻章区**镇**路的一间宵夜档吃夜宵时,因邻桌男子(未查清身份)玩骰子时不小心将骰盅砸到陈某甲的身上后双方发生口角,该名男子打电话叫来潘某丙(另案处理)等人。在现场,被告人潘某乙、潘某甲参与对被害人黄某乙、黄某甲等人的殴打。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二级,黄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资料、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叶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乙、黄某甲陈述;4.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潘某丁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示意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致轻伤二级,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主动归案,如实供述主要罪行,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甲十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判处被告人潘某乙一年至一年两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邬仕聪

2020年3月31

附:

    1.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现羁押在麻章区看守所。

2. 本案卷宗伍册,证据目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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