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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甲、潘某乙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三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9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泰宁县**镇**村**排**号。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潘某乙,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9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路**号**幢**室。2019年9月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4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2月28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乙、潘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20年3月22日至2020年4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以来,被告人潘某乙在晋江市陈埭镇**村**路**号小超市内,利用手机微信报码等方式向董某某、祝某某、李某某、周某某等人销售“六合彩”共计人民币76777元,后进一步上报给被告人潘某甲。另查明,被告人潘某甲在福建省石狮市“**”公司宿舍420房间内,通过手机微信报码等方式向陈某某、潘某丙等人销售“六合彩”共计人民币9685元。

2019年9月9日,被告人潘某乙在案发现场内被抓获归案,并当场查获到用于作案的“华为”牌手机1部;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潘某甲在“**”公司宿舍内被抓获归案,并当场查获用于作案的“OPPO”牌手机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手机的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破案及抓获经过、身份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周某某、祝某某、李某某、董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潘某乙、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案发现场检查笔录、被告人及证人的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被告人潘某乙、潘某甲及证人陈某某、周某某、祝某某、李某某、董某某手机中提取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乙、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乙、潘某甲非法销售“六合彩”,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乙、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因被告人潘某乙、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对二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同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潮阳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潘某乙现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潘某甲现被羁押在晋江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叁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被告人潘某乙、潘某甲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5.光盘柒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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