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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甲、潘某乙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定检一部刑诉〔2020〕921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902198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石化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舟山市定海区**街道**里**号,住舟山市定海区**街道**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902198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务工,户籍所在地舟山市定海区**街道**号,暂住舟山市定海区**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潘某甲在“闲聊”“默往”APP上建立赌博聊天群,招徕赌博人员通过“舟山边锋棋牌”APP开展麻将赌博活动,制定“抽头”规则,并在赌博聊天群内进行管理、抽头和资金结算,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61万余元。其中于2019年10月13日起,被告人潘某甲又让被告人潘某乙担任该赌博群的管理员并参与管理,被告人潘某乙参与期间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276378元。

案发后,被告人潘某甲已退出部分赃款。被告人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潘某乙于2020年2月27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交易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检查等笔录:检查工作记录、扣押笔录及照片;5.电子数据:交易明细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共同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部分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潘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甲已退出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海滨

检察官助理:杨康

                                       (院印)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现均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5.随案移交涉案款物若干(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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