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潘某甲、潘某乙等伪造身份证件、危险驾驶等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蓟检二部刑诉〔2021〕6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2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住广平县**乡**村**号。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以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危险驾驶罪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执行。

被告人潘某乙,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2195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住广平县**乡**村**号。因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贾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1271964********,汉族,无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住广平县**乡**村**号。因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127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党员,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住广平县**镇**村**号。因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贾某乙、贾某甲、谢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被告人潘某甲通过他人伪造名为“潘某丙”的驾驶证一本。2019年8月10日20时许,潘某甲醉酒驾驶牌号为冀B****D的小型面包车沿京哈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蓟州区别山镇超限站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潘某甲为逃避法律追究,向民警出示伪造的驾驶证并指使同车的被告人潘某乙、贾某甲、谢某某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言。潘某乙、贾某甲、谢某某明知“潘某丙”不是被告人潘某甲的名字,仍在公安机关制作询问笔录时称潘某甲为名字为“潘某丙”,致使潘某甲案发后失去联系,潘某丙为被上网追逃。经天津市天永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潘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39mg/100ml。

后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贾某甲、谢某某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贾某甲、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伪造身份证件并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和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乙、贾某甲、谢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甲逃避公安机关检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谢某某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贾某甲虽然主动投案但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贾某甲、谢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伪造身份证件罪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危险驾驶罪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乙、贾某甲、谢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  阳

                 检察官助理 刘  冲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甲现羁押于蓟州区看守所,被告人潘某乙、贾某甲、谢某某现在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