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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甲、潘某乙等六人盗窃案)_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20〕Z7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011997********,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住凯里市**镇**村**组。2015年11月4日因为盗窃被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在凯里市看守所服刑;2018年7月12日,因涉嫌在贵州省凯里市下司镇蒋家湾抢劫,被凯里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抓获,2018年7月13日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018年10月25日被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麻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4日被麻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羁押于麻江县看守所后转至贵州省三穗县人民医院康复救治中心。

被告人潘某乙,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011992********,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住凯里市**镇**村**组。2012年12月7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麻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2014年7月30日获假释,假释期至2015年10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麻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9日被麻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麻江县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5226011991********,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住凯里市**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麻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3日被麻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麻江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92001********,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剑河县,住剑河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麻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3日被麻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羁押于麻江县看守所,于2020年4月9日被麻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吴某甲、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受疫情影响,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第一次退回麻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麻江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第二次退回麻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麻江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6月4日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1日晚,被告人潘某甲、吴某甲驾驶潘某甲的贵A****X海马牌轿车窜至麻江县杏山镇某某村某某组,将喻某某停放在叶某某家钢棚内的踏板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辆摩托车价值3150元。

2、2019年8月26日凌晨,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驾驶潘某甲的贵A****X海马牌轿车窜至麻江县杏山镇长兴大道“某某国际”安置房小区内,将杨某甲停放在小区五单元门口的红色“隆鑫牌LX150-52型”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辆摩托车价值260元。

3、2019年8月26日凌晨,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驾驶潘某甲的贵A****X海马牌轿车窜至麻江县杏山镇广建路“**窗帘店”门口,将邱某某停放在窗帘店门口的“奔达牌BD250-2型”黑色两轮摩托车盗走,之后该车被麻江县公安局民警追回,经鉴定,被盗“奔达牌BD250-2型”摩托车价值11578元。该车已追回并发还给邱某某。

4、2019年10月15日凌晨,被告人吴某甲、张某某窜至凯里市鸭塘镇御景天下小区1期*栋*号门面门口,将杨某乙停放在该处的新猎鹰牌白色两轮电动车盗走,之后该车被麻江县公安局民警追回,经鉴定,该新猎鹰牌电动车价值2798元。该车已追回并发还给杨某乙。

5、2018年7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潘某甲伙同杨某丙(已判刑)、蔡某在下司镇蒋家湾蒋某某某某坡抢劫文某某的踏板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该东毅牌TE125T-12C踏板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896元。

6、2018年9月21日4时许,被告人潘某甲伙同杨某丙(已判刑)、杨某丁、家某在凯里经济开发区公园*号“某某羊肉粉店”门口盗窃易松先易某某的红色普通正三轮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18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吴某乙、赵某某、潘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喻某某、杨某甲、邱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吴某甲、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吴某甲、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四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甲除多次盗窃外,还伙同杨某丙、蔡某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摩托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还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系累犯,但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甲有期徒刑四年,并处适当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乙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适当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适当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麻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世华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潘某乙、吴某甲现羁押于麻江县看守所,被告人潘某甲现羁押于麻江县看守所后转至贵州省三穗县人民医院康复救治中心,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光盘一张。

4.喻某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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