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潘某甲,曾用名潘某己,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95********,苗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黄平县,住贵州省黄平县**镇**村**组。潘某甲因盗窃罪于2013年被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9年3月25日因盗窃被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2019年6月24日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8月8日被贵州省福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1日被台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潘某乙,曾用名潘某庚,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93********,苗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黄平县,住贵州省黄平县**镇**村**房**栋**单元**室,潘某乙因盗窃罪于2018年12月3日被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经台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7日被台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1日被台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潘某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221996********,苗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贵州省黄平县,住贵州省黄平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台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5日被台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8日被台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潘某丁,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90********,苗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黄平县,住贵州省黄平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台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3日被台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4日被台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台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乙、潘某甲、潘某丙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台江县公安局于2020年12月1日,以被告人潘某丁涉嫌盗窃罪向本院补充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晚,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潘某丁四人共谋到台江县**盗窃,四人乘坐潘某丙租赁的贵HQ****号车辆从凯里出发至台江县**寻找作案目标。2020年3月14日凌晨1时许,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潘某丁翻墙进入台江县**贵州**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内,盗走堆放在**厂房内的70个电池,后用贵HQ****号车辆将盗窃的70个电池运至凯里市**有限公司**部出售,事后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潘某丁四人分赃。经认定,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潘某丁盗窃的电池价值人民币11237元。
2019年11月26日,潘某甲伙同潘某戊(另案处理)驾驶车辆窜至福泉市**中项目工地盗窃扣件,潘某甲、潘某戊在把扣件装车时,被**中项目工地的工人发现,潘某戊被**中项目工地的工人抓获,潘某甲逃离现场。经认定,潘某甲、潘某戊盗窃的扣件价值7629.6元。
另查明:潘某乙于2020年8月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潘某丙于2020年9月24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潘某甲于2020年8月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潘某丁于2020年11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价格认证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潘某丁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四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姚敦莉
检察官助理 潘丽萍
2020年12月11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潘某丁羁押于台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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