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公诉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58********,汉族,文盲,无职业,出生地浙江省文成县,现住浙江省文成县**镇**村。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2月25日被文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文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文成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潘某乙,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57********,汉族,文盲,无职业,出生地浙江省文成县,现住浙江省文成县**镇**村。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文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文成县公安局逮捕,于同年11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丙,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77********,汉族,初中肄业,务工,出生地浙江省文成县,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文成县**镇**村,现住浙江省文成县**镇镇**路**号。因赌博,于2018年4月20日被文成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三百元。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文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日被文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丁,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浙江省文成县,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文成县**镇**村,现住浙江省文成县**镇**村**路**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文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5日被文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潘某丁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14日、1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9月27日至10月11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9月29日至2019年10月28日、2019年11月28日至2019年12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月,本县巨屿镇潘岙村老人协会通过招标的方式将本县巨屿镇潘岙村下沙垟地段飞云江中游疏浚区河道的采砂权面向潘岙村村民招标。被告人潘某甲以1002200元的价格中标,并于2012年期间在未经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获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被告人潘某乙、潘某丙、潘某丁等人在上述地点非法采砂,销售砂石的价值达180余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潘岙村老人协会依法扣押违法所得74.7367万元;被告人潘某甲已退出违法所得3.2万元,被告人潘某乙已退出违法所得及股金21.822万元,被告人潘某丙已退出违法所得6.86万元。
被告人潘某甲于2019年7月16日在义乌市市场一村被民警抓获;被告人潘某乙于2019年6月25日在本县巨屿镇潘岙村其家门口被民警抓获;被告人潘某丙于2019年6月25日在本县巨屿镇镇中路48号被民警抓获;被告人潘某丁于2019年6月25日在本县巨屿镇潘岙村其家门口被民警抓获。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潘某丁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人口信息打印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同书、收款确认书复印件、股份表、借条、银行交易明细、存款票据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潘某戊、夏某某、雷某某、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赵某某、郭某甲、郭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潘某丁及潘某己、潘某庚、陈某某等30余名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银行交易明细。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潘某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潘某丁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乙、潘某丙、潘某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潘某丁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潘某丁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潘某丙已全部或部分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全部退赃)或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未全部退赃),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潘某乙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处被告人潘某丙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处被告人潘某丁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全部退赃)或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未退赃),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文君 赵琦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潘某甲现羁押在文成县看守所;被告人潘某乙(1890663****)、潘某丙(1380661****)、潘某丁(1396891****)现取保候审在家。
2.证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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