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219**********,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自治州****自治县,现暂住资溪县**乡**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2日被资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219**********,苗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自治州****自治县,现暂住资溪县**乡**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2日被资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6日资溪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资溪县行政区域全域为禁猎区,禁猎区内禁止一切捕猎活动,禁猎期为三年。
2020年7月1日下午,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二人在资溪县石峡乡**村村口道路旁的小路上(距离**防火哨站100米左右),采用设网布陷阱的方式捕获鸟类1只,捕获后发现这只鸟已死亡。潘某甲随手将该鸟放在潘某乙的衣服口袋,后二人在返回工棚途经**村**组时,潘某乙被民警抓获,潘某甲逃窜。同年7月2日,潘某甲在亲属陪同下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经江西亚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捕获的鸟类为灰翅噪鹛,系国家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全国人口信息查询、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潘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在禁猎区、禁猎期采用禁用的方式抓捕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二人具有共同犯罪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潘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罚金1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资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明华
检察官助理:邓晶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资溪县**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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