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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甲、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364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公民身份号码3423211962********,汉族,初识字,经商,住安徽省天长市**酒店**楼**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天长市**镇**队**号)。被告人潘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男,1963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公民身份号码3423211963********,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安徽省天长市**路**巷**号。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05年12月8日被天长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10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潘某甲、王某某、辩护人李清照、李志萍、徐晓菲及被害人吴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潘某甲为向被害人吴某某索要借款及担保借款,两次到吴某某开发的位于**路**侧**小区建筑工地阻止施工,天长市公安局千秋派出所派员处警。2015年2月12日,被告人潘某甲与被害人吴某某签订《借款抵押协议书》。2015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潘某甲为使被害人吴某某能处理债务,伙同被告人王某某多次指使他人驾驶铲车运来大量渣土倾倒、堆积在**小区大门入口、小区门面房前,堵住小区唯一通道,严重影响小区业主生活和商户经营,破坏社会秩序。期间,天长市公安局千秋派出所多次派员处警。

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潘某甲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天长市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到案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潘某甲、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等:被告人潘某甲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王某某任意占用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伟理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潘某甲、王某某现羁押于天长市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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