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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甲、董某甲非法经营案)_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达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汉族,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21966********,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4日被达拉特旗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董某甲,女性,汉族,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21968********,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4日被达拉特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董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达拉特旗公安局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10时许,达拉特旗公安局食药环旅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董某甲、潘某甲有涉嫌非法经营的行为,共计销售药品价值134377元。

1、2016年8月26日至2019年9月13日期间,被告人潘某甲、董某甲夫妇伙同其儿子潘某乙(另案处理)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先后30次,利用顺丰快递邮寄祖传鼻炎通药品卖给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居民李某甲,共计28160元;

2、2018年7月9日,被告人董某甲伙同潘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利用顺丰快递邮寄卖给包头市昆区**路**号街坊**小区居民孟某甲(微信号mjd****,昵称:我)祖传鼻炎通药品210元,2019年7月25日卖给孟某甲药品490元,共计700元;

3、2018年4月24日,被告人董某甲伙同潘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利用顺丰快递邮寄卖给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居民乔某甲(微信号NSzbDQ****,昵称:主流美业A有话好好说A)祖传鼻炎通药品420元,2018年7月18日卖给乔某甲药品420元,2018年7月23日卖给乔某甲药品350元,2018年8月11日卖给乔某甲药品210元,2019年7月20日卖给乔某甲药品210元,共计1610元;

4、2018年7月9日,被告人董某甲伙同潘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利用顺丰快递邮寄卖给北京市顺义区**路**期居民索某某(微信号Wxid****,昵称:索英)祖传鼻炎通药品100元,2019年7月5日,卖给索某某药品218元,共计318元;

5、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董某甲伙同潘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利用顺丰快递邮寄卖给阿拉善盟阿左旗居民李某乙(微信号a3656****,昵称:李某乙阿拉善盟)祖传鼻炎通药品210元;同年7月2日,卖给李某乙药品210元,共计420元。

6、2019年7月1日,被告人董某甲伙同潘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利用顺丰快递邮寄卖给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开发区居民云某某(微信号shan****,昵称:乾艮)祖传鼻炎通药品210元;

7、2019年6月19日,被告人董某甲伙同潘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利用顺丰快递邮寄卖给包头市青山区居民高某甲(微信号GSX12345****,昵称:包头雄哥)祖传鼻炎通药品210元;

8、2019年6月16日,被告人董某甲伙同潘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利用顺丰快递邮寄卖给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居民党某某(微信号Wxid****,昵称:党某某)祖传鼻炎通药品210元;

9、2018年12月9日,被告人董某甲伙同潘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利用顺丰快递邮寄卖给北京市昌平区居民王某甲(微信号Wnn****,昵称:宁宁)祖传鼻炎通药品210元;2019年2月11日卖给王某甲药品210元;同年5月25日卖给王某甲药品210元,共计630元。

10、2018年8月22日,被告人董某甲伙同潘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利用顺丰快递邮寄卖给胡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居民王某乙(微信号Lany****,昵称:蓝雨9.0)祖传鼻炎通药品210元,2019年6月11日 卖给王某乙药品420元,共计630元;

11、2019年6月9日,被告人董某甲伙同潘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利用顺丰快递邮寄卖给鄂尔多斯市伊旗居民高某乙(微信号xmmm****,昵称:GJ梅)祖传鼻炎通药品298元;

12、2019年6月6日,被告人董某甲伙同潘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利用顺丰快递邮寄卖给广西省桂林市七星区居民秦某某(微信号qinzhenbi****,昵称:磐恒)祖传鼻炎通药品350元;

13、2018年11月10日,被告人董某甲伙同潘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利用顺丰快递邮寄卖给山西省大同市居民杜某甲(微信号du27995****,昵称:小杜汽车电工)祖传鼻炎通药品210元,2019年2月21日卖给杜某甲药品210元,同年4月14日卖给杜某甲药品210元,同年5月29日卖给杜某甲药品210元,共计840元。

14、2019年6月3日,被告人董某甲伙同潘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利用顺丰快递邮寄卖给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居民李某丙(微信号Wxid****,昵称:李某丁)祖传鼻炎通药品120元。

15、2019年3月23日,被告人董某甲伙同潘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利用顺丰快递邮寄卖给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居民樊某某(微信号f27660****,昵称:f)祖传鼻炎通药品210元,同年5月29日卖给樊某某药品280元,共计490元。

16、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董某甲伙同潘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利用顺丰快递邮寄卖给包头市东河区居民刘某甲(微信号xiaoran16****,昵称:小刺猬)祖传鼻炎通药品88元。

17、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董某甲伙同潘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利用顺丰快递邮寄卖给包头市东河区居民孙某甲(微信号sh6****,昵称:风叶)祖传鼻炎通药品210元。

18、2019年1月28日,被告人董某甲伙同潘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利用顺丰快递邮寄卖给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居民候某某(微信号jiaqiaini****,昵称:嘉琪)祖传鼻炎通药品280元,同年3月3日卖给侯某某药品560元,共计840元。

19、2018年12月16日,被告人董某甲伙同潘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利用顺丰快递邮寄卖给河北省石家庄市居民刘某乙(微信号Wxid****,昵称:刘某乙)祖传鼻炎通药品420元,2019年5月22日卖给刘某乙药品420元,共计840元。

20、2018年9月7日,被告人董某甲伙同潘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利用顺丰快递邮寄卖给辽宁省大连市居民孙某乙(微信号s136****,昵称:好运来)祖传鼻炎通药品200元,2019年5月20日卖给孙某乙药品210元,共计410元。

21、2019年1月5日,被告人董某甲伙同潘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利用顺丰快递邮寄卖给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居民痕某某(微信号x102575****,昵称:静儿)祖传鼻炎通药品280元,同年5月19日卖给痕某某药品700元,共计980元。

22、2018年7月18日,被告人董某甲伙同潘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利用顺丰快递邮寄卖给北京市海淀区居民马某甲(微信号Wxid****,昵称:白文环)祖传鼻炎通药品210元,2019年5月18日卖给马某甲药品630元,共计840元。

23、2019年5月17日,被告人董某甲伙同潘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利用顺丰快递邮寄卖给包头市土默特右旗居民钟某某(微信号zn40364****,昵称:钟某某)祖传鼻炎通药品200元。

24、2019年4月1日,被告人董某甲伙同潘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利用顺丰快递邮寄卖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市居民刘某丙(微信号WeiWei36459****)祖传鼻炎通药品210元,同年5月9日卖给刘某丙药品210元,共计420元。

25、2019年4月26日,被告人董某甲伙同潘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利用顺丰快递邮寄卖给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居民路某某(微信号lu46156****,昵称:蛋蛋)祖传鼻炎通药品88元。

26、2019年4月30日,被告人董某甲伙同潘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利用顺丰快递邮寄卖给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居民任某某(微信号ryl81294****,昵称:笑看云卷云舒)祖传鼻炎通药品252元。

27、2019年4月21日,被告人董某甲伙同潘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利用顺丰快递邮寄卖给温州市乐清市居民陈某甲(微信号AABBCCDD****,昵称:陈某某)祖传鼻炎通药品300元。

28、2019年4月19日,被告人董某甲伙同潘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利用顺丰快递邮寄卖给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居民刘某丁(微信号tank145****,昵称:春)祖传鼻炎通药品138元。

29、2019年4月17日,被告人董某甲伙同潘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利用顺丰快递邮寄卖给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居民陈某乙(微信号Wxid****,昵称:薄荷心雨)祖传鼻炎通药品720元。

30、2018年8月22日,被告人董某甲伙同潘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利用顺丰快递邮寄卖给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居民崔某甲(微信号woshiputao****,昵称:杰)祖传鼻炎通药品140元,2019年4月17日卖给崔某甲药品158元,共计298元。

31、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董某甲伙同潘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利用顺丰快递邮寄卖给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居民王某丙(微信号imauw****,昵称:焕)祖传鼻炎通药品200元。

32、2018年8月27日,被告人董某甲伙同潘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利用顺丰快递邮寄卖给河南省郑州市居民谢某甲(微信号xiesiyua****,昵称:谢某乙)祖传鼻炎通药品300元,同年9月6日卖给谢某甲药品180元,同年9月23日卖给谢某甲药品180元,同年10月21日卖给谢某甲药品180元,2019年2月12日卖给谢某甲药品180元,同年4月10日卖给谢某甲药品360元,共计1380元。

33、2019年3月30日,被告人董某甲伙同潘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利用顺丰快递邮寄卖给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居民裴某某(微信号zhener****,昵称:珍儿)祖传鼻炎通药品1000元。

34、2019年3月27日,被告人董某甲伙同潘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利用顺丰快递邮寄卖给包头市土默特右旗居民徐某某(微信号Wxid****,昵称:美艳)祖传鼻炎通药品210元。

35、2018年7月20日,被告人董某甲伙同潘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利用顺丰快递邮寄卖给福建省厦门市居民魏某甲(微信号wxp19****,昵称:太太太牛B)祖传鼻炎通药品210元,同年9月28日卖给魏某甲药品140元,同年12月23日卖给魏某甲药品140元,2019年3月27日卖给魏某甲药品140元,共计630元。

36、2018年9月14日,被告人董某甲伙同潘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利用顺丰快递邮寄卖给锡林格勒盟苏尼特左旗居民章某某(微信号Wxid****,昵称:章)祖传鼻炎通药品210元,同年12月3日卖给章章某某药品210元,共计420元。

37、2018年7月8日,被告人董某甲伙同潘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利用顺丰快递邮寄卖给北京市朝阳区居民高某丙(微信号huaqi****,昵称:花旗)祖传鼻炎通药品70元,同年7月18日卖给高某丙药品70元,同年8月21日卖给高某丙药品88元,同年9月26日卖给高某丙药品88元,2019年3月19日卖给高某丙药品158元,共计474元。

38、2019年3月14日,被告人董某甲伙同潘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利用顺丰快递邮寄卖给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居民郭某甲(微信号guow****,昵称:蓝色蔷薇)祖传鼻炎通药品210元。

39、2018年10月16日,被告人董某甲伙同潘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利用顺丰快递邮寄卖给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居民王某丁(微信号wzy1972****,昵称:健康快乐没烦恼)祖传鼻炎通药品210元。

40、2018年12月8日,被告人董某甲伙同潘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利用顺丰快递邮寄卖给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居民张某甲(微信号aini20135252****,昵称:雨中漫步)祖传鼻炎通药品140元,2019年2月20日卖给张某甲药品210元,共计350元。

41、2018年7月14日,被告人董某甲伙同潘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利用顺丰快递邮寄卖给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居民李某戊(微信号duguil****,昵称:李某戊1824833****)祖传鼻炎通药品350元。

42、2018年7月29日,被告人董某甲伙同潘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利用顺丰快递邮寄卖给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居民王某戊(微信号Wxid****,昵称:王某戊)祖传鼻炎通药品280元。

43、2019年1月21日,被告人董某甲伙同潘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利用顺丰快递邮寄卖给乌兰察布市凉城县居民冯某甲(微信号xiu137****,昵称:幸福一生)祖传鼻炎通药品210元。

44、2018年7月15日,被告人董某甲伙同潘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利用顺丰快递邮寄卖给锡林格勒盟西乌旗居民郭某乙(微信号G187010****,昵称:想摘下星星M)祖传鼻炎通药品140元。

45、2018年9月3日,被告人董某甲伙同潘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利用顺丰快递邮寄卖给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居民晶某某(微信号hhhwashj****,昵称:晶某某)祖传鼻炎通药品70元。

46、2018年8月22日,被告人董某甲伙同潘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利用顺丰快递邮寄卖给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居民C小C(微信号heng****,昵称:C小C)祖传鼻炎通药品70元,同年8月25日卖给C小C药品210元,同年8月30日卖给C小C药品210元,同年9月5日卖给C小C药品140元,共计630元。

47、2018年9月5日,被告人董某甲伙同潘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利用顺丰快递邮寄卖给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居民祝某某(微信号heng****)祖传鼻炎通药品158元。

48、2018年12月11日,被告人董某甲伙同潘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利用顺丰快递邮寄卖给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居民谢某丙(微信号heng****)祖传鼻炎通药品70元。

49、2018年12月8日,被告人董某甲伙同潘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利用顺丰快递邮寄卖给乌兰察布市察右后旗居民席某某(微信号Wid****,昵称:随缘)祖传鼻炎通药品400元。

50、2018年12月2日,被告人董某甲伙同潘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利用顺丰快递邮寄卖给赤峰市红山区居民付某甲(微信号zyq****,昵称:AzHAi)祖传鼻炎通药品88元。

51、2018年11月30日,被告人董某甲伙同潘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利用顺丰快递邮寄卖给包头市土右旗居民李某己(微信号MAF****,昵称:国俊)祖传鼻炎通药品418元。

52、2018年7月17日,被告人董某甲伙同潘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利用顺丰快递邮寄卖给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居民智某某(微信号shoujilizhi****,昵称:智某某)祖传鼻炎通药品70元,同年7月27日卖给智某某药品200元,同年8月20日卖给智某某药品200元,同年11月9日卖给智某某药品200元,共计670元。

53、2018年11月8日,被告人董某甲伙同潘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利用顺丰快递邮寄卖给太原市小店区居民张某乙(微信号r87803****,昵称:痕)祖传鼻炎通药品280元。

54、2018年11月6日,被告人董某甲伙同潘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利用顺丰快递邮寄卖给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居民高某丁(微信号h40859****,昵称:乐)祖传鼻炎通药品70元。

55、2018年11月5日,被告人董某甲伙同潘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利用顺丰快递邮寄卖给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居民安某甲(微信号Submrine****,昵称:凯歌)祖传鼻炎通药品228元。

56、2018年11月4日,被告人董某甲伙同潘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利用顺丰快递邮寄卖给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居民杨某甲(微信号yangyanping12****,昵称:梦儿)祖传鼻炎通药品210元。

57、2018年9月1日,被告人董某甲伙同潘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利用顺丰快递邮寄卖给阿拉善盟阿左旗居民刘某戊(微信号Lar63****,昵称:阿瑞)祖传鼻炎通药品210元,同年9月15日卖给刘某戊药品420元,同年10月30日卖给刘某戊药品700元,共计1330元。

58、2018年10月18日,被告人董某甲伙同潘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利用顺丰快递邮寄卖给赤峰市新城区居民韩某某(微信号ga****,昵称:高小二)祖传鼻炎通药品70元。

59、2018年10月16日,被告人董某甲伙同潘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利用顺丰快递邮寄卖给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居民王某庚(微信号wangch****,昵称:超超)祖传鼻炎通药品210元。

60、2018年9月22日,被告人董某甲伙同潘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利用顺丰快递邮寄卖给北京市顺义区居民王某辛(微信号wwd31****,昵称:王某庚)祖传鼻炎通药品298元。

61、2018年9月12日,被告人董某甲伙同潘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利用顺丰快递邮寄卖给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居民孟某乙(微信号meng89****,昵称:孟某乙)祖传鼻炎通药品140元。

62、2018年9月8日,被告人董某甲伙同潘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利用顺丰快递邮寄卖给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居民黄某甲(微信号wxid****,昵称:长发及腰)祖传鼻炎通药品200元。

63、2018年9月10日,被告人董某甲伙同潘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利用顺丰快递邮寄卖给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居民张某丙(微信号wxid****,昵称:梅宝)祖传鼻炎通药品420元。

64、2018年9月10日,被告人董某甲伙同潘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利用顺丰快递邮寄卖给乌海市海勃湾区居民杜某乙(微信号ni****,昵称:杜某乙)祖传鼻炎通药品228元。

65、2018年8月29日,被告人董某甲伙同潘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利用顺丰快递邮寄卖给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居民杨某乙(微信号YangHuiHui****,昵称:慧慧)祖传鼻炎通药品70元,同年9月7日卖给杨某乙药品210元,共计280元。

66、2018年9月5日,被告人董某甲伙同潘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利用顺丰快递邮寄卖给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居民崔某乙(微信号wxid****,昵称:天堂)祖传鼻炎通药品210元。

67、2018年8月29日,被告人董某甲伙同潘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利用顺丰快递邮寄卖给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居民刁某某(微信号xh***昵称:&=&)祖传鼻炎通药品210元。

68、2018年7月31日,被告人董某甲伙同潘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利用顺丰快递邮寄卖给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居民张某丁(微信号hezhuxla****,昵称:张某丁)祖传鼻炎通药品70元,同年8月28日卖给张某丁药品350元,共计420元。

69、2018年8月25日,被告人董某甲伙同潘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利用顺丰快递邮寄卖给河北省沧州市居民宋某某(微信号ljwj****,昵称:海港国际@美容美发)祖传鼻炎通药品700元。

70、2017年8月13日,被告人董某甲伙同潘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利用顺丰快递邮寄卖给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居民张某戊(微信号kimi****,昵称:多巴胺&张某戊)祖传鼻炎通药品210元,同年7月25日卖给张某戊药品210元,同年8月23日卖给张某戊药品350元,共计770元。

71、2018年8月21日,被告人董某甲伙同潘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利用顺丰快递邮寄卖给包头市青山区居民贾某甲(微信号jxg***,昵称:大茗)祖传鼻炎通药品140元。

72、2017年6月17日,被告人董某甲伙同潘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利用顺丰快递邮寄卖给鄂尔多斯康巴什居民塔某甲(微信号wxid****,昵称:**民族商店)祖传鼻炎通药品140元,同年7月25日卖给塔某甲药品140元,2018年7月28 日卖给塔某甲药品120元,2019年7月24日卖给塔某甲药品140元,同年8月16日卖给塔某甲药品140元,共计680元。

73、2018年7月30日,被告人董某甲伙同潘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利用顺丰快递邮寄卖给包头市昆区居民赵某甲(微信号****,昵称:赵某甲)祖传鼻炎通药品210元。

74、2018年7月30日,被告人董某甲伙同潘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利用顺丰快递邮寄卖给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居民李某庚(微信号wxid****,昵称:阿库摩旅)祖传鼻炎通药品210元。

75、2018年7月26日,被告人董某甲伙同潘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利用顺丰快递邮寄卖给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居民吴某甲(微信号wxid****,昵称:营养师心理咨询师)祖传鼻炎通药品140元。

76、2018年7月22日,被告人董某甲伙同潘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利用顺丰快递邮寄卖给鄂尔多斯杭锦旗居民希某某(微信号Xiwang232142****,昵称:希某某)祖传鼻炎通药品420元。

77、2018年7月14日,被告人董某甲伙同潘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利用顺丰快递邮寄卖给包头市固阳县居民王某壬(微信号dongxu****,昵称:王某壬)祖传鼻炎通药品140元。

78、2018年7月13日,被告人董某甲伙同潘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利用顺丰快递邮寄卖给包头市青山区居民王某癸(微信号wxid****,昵称:丽华)祖传鼻炎通药品140元。

79、2018年8月19日,被告人董某甲伙同潘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利用顺丰快递邮寄卖给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居民谢某丙(昵称:~释)祖传鼻炎通药品210元。

80、2018年8月1日,被告人董某甲伙同潘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利用顺丰快递邮寄卖给呼和浩特市土左旗居民海某某(昵称:倔强的心)祖传鼻炎通药品150元,同年8月6日卖给海某某药品300元,同年8月18日卖给海某某药品160元,共计610元。

81、2018年8月17日,被告人董某甲伙同潘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利用顺丰快递邮寄卖给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居民付某乙(昵称:丁子)祖传鼻炎通药品210元。

82、2018年8月16日,被告人董某甲伙同潘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利用顺丰快递邮寄卖给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居民田某某(昵称:***)祖传鼻炎通药品300元。

83、2018年8月17日,被告人董某甲伙同潘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利用顺丰快递邮寄卖给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居民刘某戊(昵称:晓)祖传鼻炎通药品280元。

84、2018年8月16日,被告人董某甲伙同潘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利用顺丰快递邮寄卖给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居民吴某乙(昵称:太阳)祖传鼻炎通药品210元。

85、2018年8月16日,被告人董某甲伙同潘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利用顺丰快递邮寄卖给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居民郭某丙(昵称:果果星)祖传鼻炎通药品210元。

86、2018年8月16日,被告人董某甲伙同潘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利用顺丰快递邮寄卖给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居民丁某某(昵称:丁丁)祖传鼻炎通药品210元。

87、2018年8月16日,被告人董某甲伙同潘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利用顺丰快递邮寄卖给包头市青山区居民李某辛(昵称:是我的海)祖传鼻炎通药品228元。

88、2018年8月15日,被告人董某甲伙同潘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利用顺丰快递邮寄卖给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居民舒某某(昵称:Angeline)祖传鼻炎通药品300元。

89、2018年8月13日,被告人董某甲伙同潘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利用顺丰快递邮寄卖给包头市昆区居民刘某庚(昵称:LyJ)祖传鼻炎通药品210元。

90、2018年8月11日,被告人董某甲伙同潘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利用顺丰快递邮寄卖给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居民斐某某(昵称:LuckysoulF*F)祖传鼻炎通药品210元。

91、2018年8月11日,被告人董某甲伙同潘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利用顺丰快递邮寄卖给包头市九原区居民赵某乙(昵称:赵某乙)祖传鼻炎通药品420元。

92、2018年8月10日,被告人董某甲伙同潘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利用顺丰快递邮寄卖给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居民张某己(昵称:丫丫)祖传鼻炎通药品240元。

93、2018年8月5日,被告人董某甲伙同潘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利用顺丰快递邮寄卖给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居民张某庚(昵称:行走悟人生)祖传鼻炎通药品350元,2019年9月1日卖给张某庚药品140元,共计490元。

94、2018年8月3日,被告人董某甲伙同潘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利用顺丰快递邮寄卖给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居民马某乙(昵称:Universe)祖传鼻炎通药品210元。

95、2018年8月2日,被告人董某甲伙同潘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利用顺丰快递邮寄卖给陕西省西安市居民谭某某(昵称:如新抗衰老科技护肤&室内外设计)祖传鼻炎通药品70元。

96、017年7月15日至2019年9月6日期间,被告人潘某甲伙同董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先后20次,利用顺丰快递邮寄祖传鼻炎通药品卖给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居民戴某某,共计29500元。

97、2016年7月23日,被告人潘某甲、董某甲夫妇伙同其儿子潘某乙(另案处理),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利用快递邮寄卖给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居民王甲某(电话:1384774****)祖传鼻炎通药品210元。

98、2016年7月29日,被告人潘某甲、董某甲夫妇伙同其儿子潘某乙(另案处理),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利用快递邮寄卖给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居民苏某某(电话:1533553****)祖传鼻炎通药品180元,2017年7月5日卖给苏某某药品210元,同年8月5日卖给苏某某药品200元,共计590元。

99、2016年8月9日,被告人潘某甲、董某甲夫妇伙同其儿子潘某乙(另案处理),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利用快递邮寄卖给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居民郭某丁(电话:1384778****)祖传鼻炎通药品280元,同年8月1日卖给郭某丁药品280元,共计560元。

100、2016年8月1日,被告人潘某甲、董某甲夫妇伙同其儿子潘某乙(另案处理),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利用快递邮寄卖给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居民王乙某(电话:1394770****)祖传鼻炎通药品140元。

101、2016年8月1日,被告人潘某甲、董某甲夫妇伙同其儿子潘某乙(另案处理),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利用快递邮寄卖给阿拉善盟巴彦浩特居民李某壬(电话:1394749****)祖传鼻炎通药品300元;被告人潘某甲伙同董某甲于2017年8月10日卖给李某壬药品300元,2018年4月12日卖给李某壬药品900元,共计1500元。

102、2016年8月13日,被告人潘某甲、董某甲夫妇伙同其儿子潘某乙(另案处理),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利用快递邮寄卖给乌兰察布丰镇市居民李某癸(电话:1514474****)祖传鼻炎通药品120元,2016年8月26日卖给李某癸药品180元;被告人董某甲伙同潘某甲于2019年8月1日卖给李某癸药品280元,共计580元。

103、2016年8月20日,被告人潘某甲、董某甲夫妇伙同其儿子潘某乙(另案处理),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利用快递邮寄卖给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居民郑某某(电话:1864867****)祖传鼻炎通药品100元。

104、2016年8月22日,被告人潘某甲、董某甲夫妇伙同其儿子潘某乙(另案处理),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利用快递邮寄卖给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居民乔某乙(电话:1500477****)祖传鼻炎通药品210元。

105、2016年8月6日,被告人潘某甲、董某甲夫妇伙同其儿子潘某乙(另案处理),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利用快递邮寄卖给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居民赵某丙(电话:1514851****)祖传鼻炎通药品140元,同年8月17日卖给赵某丙药品70元,共计210元。

106、2016年8月12日,被告人潘某甲、董某甲夫妇伙同其儿子潘某乙(另案处理),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利用快递邮寄卖给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居民冯某乙(微信号:fyy****,昵称:燕子)祖传鼻炎通药品240元;2017年8月15日卖给冯某乙药品560元,2018年7月30日卖给冯某乙药品140元,同年8月6日卖给冯某乙药品70元,同年8月13日卖给冯某乙药品420元,同年8月18日卖给冯某乙药品280元,2019年2月20日卖给冯某乙药品350元,共计2060元。

107、2016年8月25日,被告人潘某甲、董某甲夫妇伙同其儿子潘某乙(另案处理),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利用快递邮寄卖给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居民高某戊(电话:1390477****)祖传鼻炎通药品210元。

108、2016年7月19日,被告人潘某甲、董某甲夫妇伙同其儿子潘某乙(另案处理),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利用快递邮寄卖给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居民杨某丙(电话:1537499****)祖传鼻炎通药品350元,同年7月22日卖给杨某丙药品140元,同年8月30日卖给杨某丙药品140元,同年8月6日卖给杨某丙药品280元;2019年8月15日卖给杨某丙药品160元,共计1070元。

109、2016年8月31日,被告人潘某甲、董某甲夫妇伙同其儿子潘某乙(另案处理),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利用快递邮寄卖给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居民张某辛(电话:138477****)祖传鼻炎通药品120元。

110、2016年9月1日,被告人潘某甲、董某甲夫妇伙同其儿子潘某乙(另案处理),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利用快递邮寄卖给阿拉善盟阿左旗居民塔某乙(电话:1860483****)祖传鼻炎通药品420元;被告人董某甲伙同潘某甲于2019年9月2日卖给塔某乙药品228元,共计648元。

111、2016年9月1日,被告人潘某甲、董某甲夫妇伙同其儿子潘某乙(另案处理),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利用快递邮寄卖给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居民张某壬(电话:1538977****)祖传鼻炎通药品300元。

112、2016年9月1日,被告人潘某甲、董某甲夫妇伙同其儿子潘某乙(另案处理),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利用快递邮寄卖给阿拉善盟巴彦浩特居民关某某(电话:1380473****)祖传鼻炎通药品420元。

113、2016年9月7日,被告人潘某甲、董某甲夫妇伙同其儿子潘某乙(另案处理),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利用快递邮寄卖给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居民金某某(电话:1394777****)祖传鼻炎通药品70元。

114、2016年9月9日,被告人潘某甲、董某甲夫妇伙同其儿子潘某乙(另案处理),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利用快递邮寄卖给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居民王丙某(电话:1854770****)祖传鼻炎通药品600元。

115、2017年3月2日,被告人潘某甲伙同董某甲,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利用快递邮寄卖给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居民高某己(电话:1394817****)祖传鼻炎通药品500元,同年10月9日卖给高某己药品300元,2018年5月8日卖给高某己药品500元,同年7月15日卖给高某己药品518元,同年9月2日卖给高某己药品1000元,2019年7月24日卖给高某己800元,同年8月30日卖给高某己500元,共计4118元。

116、2016年8月8日,被告人潘某甲、董某甲夫妇伙同其儿子潘某乙(另案处理),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利用快递邮寄卖给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居民闫某甲(电话:1500479****)祖传鼻炎通药品240元;被告人潘某甲伙同董某甲于2018年8月15日卖给闫某甲药品210元,2019年7月30日卖给闫某甲药品420元,共计870元。

117、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潘某甲伙同董某甲,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利用快递邮寄卖给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居民訾某某(电话:1315088****)祖传鼻炎通药品140元,同年8月27日卖给訾某某药品140元,共计280元。

118、2017年8月13日,被告人潘某甲伙同董某甲,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利用快递邮寄卖给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居民马某丙(电话:1394776****)祖传鼻炎通药品1200元,同年9月1日卖给马某丙药品300元,同年9月10日卖给马某丙药品300元,同年10月21日卖给马某丙药品600元,同年10月30日卖给马某丙药品300元,2018年2月9日卖给马某丙药品480元,同年5月19日卖给马某丙药品480元,同年9月25日卖给马某丙药品300元,共计3960元。

119、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潘某甲伙同董某甲,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利用快递邮寄卖给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居民刘某辛(电话:1384777****)祖传鼻炎通药品80元。

120、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潘某甲伙同董某甲,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利用快递邮寄卖给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居民连某某 (微信号:lianhuan****)祖传鼻炎通药品210元。

121、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潘某甲伙同董某甲,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利用快递邮寄卖给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居民胡某甲(电话:1810471****)祖传鼻炎通药品70元。

122、2017年10月27日,被告人潘某甲伙同董某甲,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利用快递邮寄卖给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居民黄某乙(电话:1569092****)祖传鼻炎通药品350元,同年12月22日卖给黄某乙药品350元,共计700元。

123、2017年9月8日,被告人潘某甲伙同董某甲,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利用快递邮寄卖给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居民李甲某(电话:1538477****)祖传鼻炎通药品500元,2018年3月19日卖给李甲某药品500元,同年9月28日卖给李甲某药品300元,2019年3月12日卖给李甲某药品300元,同年7月27日卖给李甲某药品300元,同年8月25日卖给李甲某药品300元,共计2200元。

124、2017年7月13日,被告人潘某甲伙同董某甲,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利用快递邮寄卖给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居民闫某乙(电话:1364477****)祖传鼻炎通药品560元,同年7月20日卖给闫某乙药品560元,2018年1月6日卖给闫某乙药品140元,共计1260元。

125、2019年9月5日,被告人潘某甲伙同董某甲,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利用快递邮寄卖给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居民蔺某某(电话:1559868****)祖传鼻炎通药品210元。

126、2017年7月5日,被告人潘某甲伙同董某甲,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利用快递邮寄卖给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居民宝某某(电话:1384775****)祖传鼻炎通药品210元,同年7月18日卖给宝某某药品280元,同年8月5日卖给宝某某药品140元,同年9月8日卖给宝某某药品140元,2018年7月15日卖给宝某某药品210元,同年7月27日卖给宝某某药品420元,共计1400元。

127、2019年8月1日,被告人潘某甲伙同董某甲,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利用快递邮寄卖给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居民杨某丁(电话:150449****)祖传鼻炎通药品228元。

128、2018年7月16日,被告人潘某甲伙同董某甲,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利用快递邮寄卖给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居民李乙某(电话:1533567****)祖传鼻炎通药品140元,同年7月21日卖给李乙某药品350元,同年8月31日卖给李乙某药品210元,同年12月17日卖给李乙某药品140元,共计840元。

129、2019年9月7日,被告人潘某甲伙同董某甲,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利用顺丰快递邮寄卖给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居民魏某乙(微信号:QYU****,昵称:专业瘦身美白美甲睫毛纹绣)祖传鼻炎通药品70元。

130、2019年5月28日,被告人潘某甲伙同董某甲,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利用顺丰快递邮寄卖给北京市房山区居民冯某丙(微信号:fengqing****,昵称:净)祖传鼻炎通药品88元。

131、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潘某甲伙同董某甲,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利用顺丰快递邮寄卖给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居民张某癸(微信号:wxid****,昵称:海晔)祖传鼻炎通药品180元。

132、2019年3月27日,被告人潘某甲伙同董某甲,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利用顺丰快递邮寄卖给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居民特某某(微信号:terigel****昵称:特某某)祖传鼻炎通药品70元。

133、2018年12月28日,被告人潘某甲伙同董某甲,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利用顺丰快递邮寄卖给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居民胡某乙(微信号:love171428****,昵称:清风)祖传鼻炎通药品120元。

134、2018年10月16日,被告人潘某甲伙同董某甲,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利用顺丰快递邮寄卖给石家庄居民岳某某(微信号:explore****,昵称:岳先生)祖传鼻炎通药品210元。

135、2018年9月28日,被告人潘某甲伙同董某甲,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利用顺丰快递邮寄卖给宁夏银川市居民曾某某(微信号:vhy****,昵称:阳)祖传鼻炎通药品70元。

136、2017年8月12日,被告人潘某甲伙同董某甲,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利用顺丰快递邮寄卖给锡林浩特市居民胡某丙(微信号:yindab****)祖传鼻炎通药品140元,2018年8月12日卖给胡某丙药品210元,共计350元。

137、2019年6月9日,被告人潘某甲伙同董某甲,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利用顺丰快递邮寄卖给锡林浩特市居民郝某某(微信号:laogonglaopo****)祖传鼻炎通药品350元,同年7月28日卖给郝某某药品420元,共计770元。

138、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潘某甲伙同董某甲,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利用顺丰快递邮寄卖给锡林浩特市居民安某乙(微信号:an1372209****)祖传鼻炎通药品210元,同年8月29日卖给安某乙药品210元,共计420元。

139、2018年5月4日,被告人潘某甲伙同董某甲,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利用顺丰快递邮寄卖给锡林浩特市居民张甲某(微信号:Zhaoyanx****)祖传鼻炎通药品600元,2019年7月24日卖给张甲某药品210元,同年8月7日卖给张甲某药品210元,同年8月21日卖给张甲某药品210元,共计1230元。

140、2018年8月19日,被告人潘某甲伙同董某甲,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利用顺丰快递邮寄卖给锡林浩特市居民阴某某(微信号:xiaohui****)祖传鼻炎通药品210元,2019年5月8日卖给阴某某药品210元,同年8月21日卖给阴某某药品200元,同年8月12日卖给阴某某药品140元,共计760元。

141、2016年7月9日,被告人潘某甲、董某甲夫妇伙同其儿子潘某乙(另案处理),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利用顺丰快递邮寄卖给锡林浩特市居民张乙某(微信号:Zakka****)祖传鼻炎通药品281元,同年8月22日卖给张乙某药品140元; 2017年8月1日卖给张乙某药品420元,同年8月26日卖给张乙某药品210元,同年9月8日卖给张乙某药品210元,2019年7月22日卖给张乙某药品210元,同年7月28日卖给张乙某药品88元,同年9月26日卖给张乙某药品210元,共计1769元。

142、2017年4月14日,被告人潘某甲伙同董某甲,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利用顺丰快递邮寄卖给锡林浩特市居民娜某某(微信号:wxid****)祖传鼻炎通药品2400元,同年9月4日卖给娜某某药品600元,2018年8月1日卖给娜某某药品1400元,2019年4月8日卖给娜某某品700元,同年8月20日卖给娜某某药品350元,同年8月26日卖给娜某某药品350元,共计5800元。

143、2018年8月1日,被告人潘某甲伙同董某甲,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利用顺丰快递邮寄卖给锡林浩特市居民孙某丙祖传鼻炎通药品210元,2019年7月18日卖给孙某丙药品210元,共计420元。

144、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潘某甲伙同董某甲,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利用顺丰快递邮寄卖给锡林浩特市居民贾某乙祖传鼻炎通药品600元,同年8月11日卖给贾某乙药品350元,共计950元。

145、2017年8月28日,被告人潘某甲伙同董某甲,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利用顺丰快递邮寄卖给呼和浩特市居民董某乙(微信号:dxj****)祖传鼻炎通药品70元,同年9月9日卖给董某乙药品216元,2018年1月30日卖给董某乙药品140元,同年的8月23日卖给董某乙药品158元,2019年6月24日卖给董某乙药品158元,同年8月14日卖给董某乙药品88元,同年8月28日卖给董某乙158元,同年9月2日卖给董某乙228元,共计1216元。

146、 2019年4月6日,被告人潘某甲伙同董某甲,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利用顺丰快递邮寄卖给呼和浩特赛罕区居民梁某某(微信号:lcm****,昵称:梅尔—梁大夫)祖传鼻炎通药品1000元

共计销售药品价值134377元。 

以上事实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证人证言、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董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董某甲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的药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甲、董某甲自愿认罪且同意适用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甲、董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至1年两个月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下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  

        检察员:赵图亚

2020年5月17日

附:

    1.被告人潘某甲、董某甲现羁押于达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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