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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潘某甲、郭某甲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4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新昌县**乡**村**号。2006年6月2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新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7年9月14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新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2016年2月16日因赌博被新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因本案于2019年1月18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转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重新取保候审,同年5月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郭某甲,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81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新昌县**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25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25日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甲、郭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被告人潘某甲、郭某甲经商议,由郭出资人民币1000元,潘某甲建立名为“****”的QQ赌博群,设立赌博规则,并主要负责赌博群的日常管理。期间,潘某甲先后招揽梁某某、朱某某、黄某某等人进群,通过其与郭某甲注册的10余个QQ账号跟参赌人员进行抢红包赌博,郭某甲协助配合潘进行赌博群管理。至2019年1月,该赌博群赌资合计人民币150余万元,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

    2019年1月18日,被告人潘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月25日,被告人郭某甲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潘某甲处扣押人民币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具结书、QQ截图等;

2.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朱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潘某甲、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5.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甲、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郭某甲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资金等在网络上组织赌博,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郭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郭某甲案发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故对二人应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童洁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潘某甲现羁押于新昌县看守所,被告人郭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宗三册;

    3.随案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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