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潘某甲、黄某甲等非法经营案)_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刑诉〔2018〕1563号

被告人潘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35199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出生地为江西省石城县,户籍地为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8月1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执行。

被告人黄某甲,男, 1993年9月25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351993********,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出生地为江西省石城县,户籍地为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8月1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执行。

被告人陈某某,男, 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351988********,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出生地为江西省石城县,户籍地为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8月1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执行。

被告人王某甲,男, 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31199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出生地为黑龙江省拜泉县,户籍地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镇**村**,住址为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街**楼**号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8月1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执行。

被告人唐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91994********,瑶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为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户籍地为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8月1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执行。

被告人苏某甲,男, 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为广东省博罗县,户籍地为广东省惠东县**镇**村**村,住址地为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栋**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8月1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执行。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为广西省宾阳县,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镇**村**村**号,住址为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8月1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执行。

被告人庾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02197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出生地为广东省惠州市,户籍地为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街**号**村**号**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8月1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执行。

被告人魏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0735199107161930,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出生地为江西省赣州市,户籍地为江西省赣州琴江镇**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8月1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执行。

被告人赖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351992********,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出生地为江西省石城县,户籍地为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8月1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执行。

被告人苏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21999********,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出生地为广东省博罗县,户籍地为广东省博罗县**镇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8月1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执行。

被告人苏某丙,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2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为广东省博罗县,户籍地为广东省博罗县**镇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8月1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执行。

被告人刘某甲,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41996********,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出生地为广东省龙梅县,户籍地为广东省龙梅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8月1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执行。

被告人黄某乙,女,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35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为江西省石城县,户籍地为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8月1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执行。

被告人阮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301991********,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出生地为江西省彭泽县芙,户籍地为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镇**村**,住址地为广东省惠州市南新路1号小区**栋**楼**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8月1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执行。

被告人邹某甲,女,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99********,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出生地为广东省五华县,户籍地为广东省五华县**村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8月1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执行。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8月起,被告人潘某甲、黄某甲、陈某某、王某甲、唐某甲、苏某甲、王某乙、庾某某、魏某某、赖某某、苏某乙、苏某丙、刘某甲、黄某乙、阮某某、邹某甲梅等人先后接受同案人卢某某(另案处理)的雇佣,按照卢某某的统一安排,有组织地在网络上发布虚假信息,诱骗群众在特定的理财平台上充值消费,赚取理财平台支付的佣金。具体手法如下:潘某甲等人在网络上购买好友数量众多的微信账号,群发投资理财的宣传信息,筛选感兴趣的群众作为目标,拉进事先准备好的微信聊天群,然后各自操作若干个群内的微信账号,分别扮演“理财导师”和普通投资者的角色,用事先商量好的话术相互配合,同时以伪造的理财交易盈利截图增强说服力,令被骗群众逐渐对“理财导师”产生信任乃至盲从,最终在“理财导师”推荐的理财平台上充值并购买产品。

2018年7月12日,被告人苏某甲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2018年7月17日,被告人潘某甲、陈某某、黄某甲、唐某甲、王某甲、魏某某、王某乙、苏某乙、阮某某、赖某某、邹某甲、刘某甲、黄某乙、庾某某、苏某丙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经审查,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期间,上述被告人诱骗广州市越秀区等地的许某某等多名群众在理财平台上充值消费,造成上述群众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32606.33元,赚取理财平台支付的佣金人民币2316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涉案手机、电脑等物证;

2.新人培训文档、银行流水等书证;

3.被害人许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

4.勘验笔录;

5.被告人潘某甲、黄某甲、陈某某、王某甲、唐某甲、苏某甲升、王某乙、庾某某、魏某某、赖某某、苏某乙、苏某丙、刘某甲、黄某乙、阮某某、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黄某甲、陈某某、王某甲、唐某甲新、苏某甲、王某乙、庾某某、魏某某、赖某某、苏某乙、苏某丙、刘某甲、黄某乙、阮某某、邹某甲在同案人的安排下,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的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甲、陈某某、王某甲、唐某甲、苏某甲、王某乙、庾某某、魏某某、赖某某、苏某乙、苏某丙、刘某甲、黄某乙、阮某某、邹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潘某甲、黄某甲、陈某某、王某甲、唐某甲、苏某甲升、王某乙、庾某某、魏某某、赖某某、苏某乙、苏某丙、刘某甲君、黄某乙、阮某某、邹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震寰

2018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潘某甲、黄某甲、陈某某、王某甲、唐某甲、苏某甲升、王某乙、庾某某、魏某某、赖某某、苏某乙、苏某丙、刘某甲、黄某乙、阮某某、邹某甲梅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61册,光盘92张。

3.扣押涉案手机、电脑一批(详见扣押清单),请依法判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